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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聲請定應執行刑?

如果同一個人有多個刑事案件分別判決確定,並不代表每一個刑期都必然機械式相加。在符合一定條件時,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,也就是俗稱的「定應執行刑」。

什麼情況可以聲請

原則上,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會依數罪併罰規定處理。如果多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,而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關係,就可能有聲請定應執行刑的空間。

簡單說,重點通常會看各案件犯罪時間、最先判決確定日期,以及後續判決是否仍屬於可以合併評價的範圍。

哪些情況要特別注意

刑法第 50 條對部分情形有特別規定,例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,未必當然併合處罰。

這些例外涉及執行方式與受刑人利益,實務上需要逐案確認判決內容、刑度、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。

誰可以請求聲請

通常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。受刑人、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也可以請求檢察官為聲請。

聲請時建議準備各案判決書、確定證明、執行通知、前次定應執行刑裁定及目前執行情形,讓檢察官與法院能夠完整判斷。

法院會怎麼決定刑度

以有期徒刑為例,定應執行刑通常會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、各刑合計刑期以下裁量,但仍有法律上限。

因此,定應執行刑不等於一定大幅減少刑期;法院仍會綜合犯罪類型、次數、期間、侵害法益、行為人情況與整體責任非難程度判斷。

一事不再理也要留意

如果某些罪已經由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,後續再就同一批犯罪事實全部或部分重複聲請,可能會涉及一事不再理問題。

所以在聲請前,應先確認過去是否已有定應執行刑裁定,以及本次聲請的案件範圍是否與先前重疊。

若你正面臨類似問題,建議先整理文件、時間軸與相關證據,再依個案情況評估處理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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